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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人遗失税务证件怎么办
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,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,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,如实填写《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》,并将纳税人的名称、税务登记证件名称、税务登记证件号码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、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,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。
2.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
3.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、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
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—→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审核—→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出件
国家税务总局规定:提供资料完整、填写内容准确、各项手续齐全,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。 TAG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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